二、模式二———“奉献型”兵役制度
“奉献型”义务本位兵役制度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应付抗美援朝战争,医治长期战争留下的创伤,虽然仍实行战争年代形成的、独特的志愿兵役制,但当新政权巩固,国家顺利转入和平建设时期以后,为尽快建立一支强大的现代化军队,以应付敌国可能发动的侵略战争与尽力压缩常备军的数量,减少军费开支使财力主要用于和平建设的需要,我国于1954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法律形式具体确立了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是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包括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在此后的几十年里,我国一直实行义务兵役制,并建立起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
“奉献型”义务兵役制度中军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主要特点 奉献是指把自己的劳动或成果回报给社会和他人的一种行为。军人的劳动不可能像社会其他职业的劳动那样,社会可以给予一个相应的报酬。谁也不可能把军人的艰苦与牺牲折算出其应得的报酬。军人的这种“特殊劳动”是对社会的一种奉献。这种模式的特征表现为:
军人义务的法定化:这个时期,军人的义务就是宪法中所规定的“保卫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各种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的胜利,人民的觉悟程度已经普遍提高,特别是经过抗美援朝运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而深刻地受到了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育。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官兵团结和军民团结的光荣传统,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军队有浓厚的感情,因此宪法颁明:实行义务兵役制不仅是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迫切要求,而且也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军人权利的具体化:1955年的兵役法设专章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使军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法可依、具体明确。比如《兵役法》第39条明文规定: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建立功勋,应当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
军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化:军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源于此时的义务兵役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计划经济体制强调统筹规划,上令下行,权力高度集中,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主要依靠强硬的行政化手段。义务兵役制度忽视的是军人利益,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要求公民履行兵役义务,军人的职责就是履行兵役,多奉献、少享受。此时的军人权利是军人义务派生出来的,军人权利的享有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没有军人义务的履行,则没有相应权利的享有,权利完全以义务为本位[6]82。这种以强调“尽义务”的义务兵役制阻碍了军人权利的享有,军人在服役期间,社会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广泛承认,军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军人家属利益得不到应有的改善和提高。这些方面都体现了军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军人的角色固定在奉献的位置,这样的兵役制度在当时对于巩固国防,增强军事力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仅仅是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当国家经济体制转入市场化的商品经济的时候,义务兵役制就显得与之不相适应了。市场经济强调的是自由平等意识、竞争意识、利益意识,即由利益驱动一切,这与只讲义务、没有索取,只讲奉献、没有竞争的义务兵役制是不相符合的。军队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当社会上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人人都在通过竞争为自己谋利益的时候,军人却只能是尽义务、讲奉献,其结果是,义务兵役制下的自觉履行变成只能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根本不能真正调动军人的积极主动性,也提高不了军队的战斗力。
三、模式三——“过渡型”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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