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刑法学教科书的全面、深入与篇幅的关系
随着刑事立法的逐步发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断增多,刑法学理论也日益深化和拓展,刑事司法实践不断丰富,教科书亦日渐全面、深入,篇幅也越来越大,书越来越厚重,动辄上千页,庞大繁杂,堪比《圣经》,显示出编著者的学术实力和良苦用心。那么,刑法学教科书的全面、深入及其与篇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
仔细考量,过往的刑法学教科书虽然在编写过程中都贯穿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但是大多是根据刑法典的体系对刑法学知识所作的简单编织排列,有些在内容上简单、粗糙,即使不考虑立法修订的因素,这样的教科书也很难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诚然,与其他教科书一样,刑法学教科书在材料的筛选、概念的解释、不同观点或学派的介绍,以及学科知识的综合归纳、分析论证和结论等方面,都应当具有全面、系统、准确的特征,尽量做到全面、完整。然而刑法学教科书面向的首先是法学本科生,教科书虽然应当严谨缜密,却不必一味追求“大而全”,面面俱到,而是应当突出重点难点,篇幅应当尽可能简洁明了,言简意赅,不应以厚重为追求的目标,千篇一律地展示出此观点、彼观点然后是折衷观点,末了还有编者或作者的观点。如果需要对“三基”进行拓展,可辅之以教辅参考书,使学生能够抓住重点,领略要点,不断推进其学习的深度和广度。
其实,在有限的课时以内,我们是否能够如愿以偿地全面讲授刑法学的整个体系内容?如果来不及“全面开花”式地讲授,教科书是否有必要为了让学生自己去感受刑法各项制度、原理之间的逻辑联系,将所有的罪名都全面列出并加以诠释?还是只需要挑选重要的部分列于教科书之中进行剖析,着重培养学生对这门学科的感觉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同习武,虽然十八般兵器都很重要,然而对初学之人,是不可能向其详解各种兵器的使法的,与其大而化之地泛泛介绍,听者也只学到点皮毛,不如选择传授其刀法、枪法并力求使其精通。这既是刑法教学中的问题,也是教科书编写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王作富主编的《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上中下)》(第3版),<1>(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该书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目的,重点研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在编写体例上不苛求体系的完整,对一些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少的或者存在问题不多的罪名,未予论及;对司法操作无关或意义不大的方面,如犯罪客体等问题,不予提及,或者一笔带过,集中篇幅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详尽的分析论证。)重点突出,不片面苛求全面完整,对分则实务问题的研究讲求深度。
也有人认为,刑法学的教科书应当尽可能地全面,但是在课程讲授中可以有所选择和侧重,不必也不可能覆盖教科书的所有内容。刑法学教科书本身是否必须瞄准刑事立法的全面性,各国做法不尽一致。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刑事立法非常多,有时连刑法学者也搞不清到底有多少刑法条文,其教科书自然不可能面面俱到,涉及具体罪名的分论部分更是如此,只能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犯罪进行讨论研究。我国的情况与之不同,刑法规定集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附属刑法,便于教学研究。但是,考虑到学生的时间和精力,刑法学教科书的体系尤其是分论部分可以适当调整,删除对一些不太重要的犯罪的蜻蜓点水式的描述,这些描述有时跟不说没什么区别,看完了并不能使人明白多少,将其删除可节省出篇幅充实对一些重点难点犯罪的讨论,或者增加这些犯罪的真实、典型案例,增强说明力和可读性。
刑法学教科书是否倾向于全面或深入或二者兼具还受到教科书使用者的影响。随着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呈现出来的多样性,刑法学教科书也出现了“众口难调”的问题。例如单一、专门的法律院校更看重教科书的理论深度,希望学生更深入地研习刑法,而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院校由于课时有限,则希望教科书的知识覆盖面广,尽量全面、完整,但又简明扼要,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简洁明了,使学生易于统领掌握。事实上,从读者群来看,我们既需要系统、深入的刑法学教科书,也需要简要的教科书。如果为了厚重而厚重,看似面面俱到,却未能突出重点,也缺乏理论深度,则肯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厚重”的教科书。<2>(精简教科书的方法还是有的,由于刑法研习者除了教科书以外,手上都还会有一本“法规”或“法规大全”,因此,不必在书后“附录”部分列出刑法典及其修正案,在文中也可以将法定刑略去,只列出“参见刑法第x条”足矣,因为法规文本都有很清晰、完整的记载,教科书不必浪费笔墨纸张加以重复。再如阮齐林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采用了国外教科书的做法,将长长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列出缩略语表,既清晰又大大节省了篇幅。)相反,简约的教科书也许并不简单,例如曲新久、陈兴良、张明楷、王平等学者撰写的《刑法学(第2版)》,就采用了最为简明的体系,如同该书序言所述,<3>(“目前,各类刑法学教科书的篇幅越来越大……该书在内容上吸收了刑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重视刑法学的系统性,采用最为简明的体系,对刑法学理论、学说和典型案例、习题做了精当编排,既科学准确地讲述了刑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又详略得当地突出了重点难点,提纲挈领,简明扼要,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与可操作性,可适应和满足刑法学本科教学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参见曲新久、陈兴良、张明楷、王平等撰:《刑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属于同类刑法学教科书中的“精华本”。而对学术性、实践性有着执着追求的域外刑法学教科书同样也有类似的“精华本”,名称一般是《刑法学精要》,其中有些非常热销,常常多次再版。<4>(例如[US] ArnoldH. Loewy, Crim inal Law in aNutshell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UK ] Cecillia NiChoileain, Crim inal Law-Nutshell RoundH all 2006;[Australia] W ilson, Nutshell Crim inal Law (6th Edition), Lawbook Co., 2008.)
刑法学教科书尚有其他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内容上未能真正的与时俱进。虽然教科书一般都能随着刑法的修正、解释及时修订、再版,但是有些教科书改动的仅仅是法条部分,缺乏对修正后新法的精准分析,内容依然显得滞后、保守、陈旧,解读不够准确。整体质量有待提高。由于一直以来对教科书版权的保护不力,以致出现了不同教科书之间“互相启发”、“循环抄袭”、内容相似或雷同的现象,既侵犯了原创者辛勤的劳动成果,又浪费了社会资源,大量的简单移植不仅造成了教科书的低水平重复,而且浪费读者的时间。
借鉴域外刑法学知识应尽可能准确、及时。作为中国的刑法学教科书,虽然以中国刑事立法为研究文本,却不等于不需要考察、借鉴域外刑法学的主要理论观点。然而,在引进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学的原理、概念、案例时,应当在吃透以后,谨慎、准确并有适当说明地引用,还应当注意所引用域外刑事立法、学说、案例的全面性、时效性,否则反而会以讹传讹,引起思想上的混乱,不利于读者的理解与掌握。
教科书有些内容的安排尚有讨论的余地。例如,在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前提下,连续犯这一概念有无讨论的意义?缓刑究竟是一种量刑制度、行刑制度还是兼而有之?<5>(缓刑兼具量刑与行刑之内容,兼跨量刑与行刑二个时期,是一项具有独立价值地位的刑罚具体适用制度。我国法学界对缓刑属于行刑制度还是量刑存在争议。认为属于行刑制度的观点认为,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犹豫制度,是以刑罚已经确定为前提,是在刑罚量定后,解决如何执行的问题。因此,缓刑与刑之裁量无关,而与刑之执行相关,故缓刑是一种行刑制度而非量刑制度。认为刑罚属于量刑制度的观点认为,适用缓刑的条件,其本身就包含了“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的裁量内容,它与刑罚的裁量过程不可分。尽管缓刑制度横跨量刑时期与行刑时期,但它首先是量刑时期决定是否适用的一种刑罚制度,只有量刑时决定对犯罪人适用之后,才继而谈得上执行,所以应将缓刑制度视为量刑制度。有的学者则因其兼具量刑与行刑内容,干脆把缓刑制度分为缓刑的裁量与缓刑的执行二部分,分别在量刑与行刑中论述。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其道理。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缓刑所应有的性质和特点,即兼具量刑与行刑内容,兼跨量刑与行刑二个时期。也有人认为,虽然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并存在多方的制约因素,但作为一项刑罚具体适用的制度,其独立的价值地位不容否定。参见何英、张宁:“关于缓刑制度的思考”,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author3891&p-19869。 )刑事责任一章放在哪里合适?刑事责任论是否可以概括所有的刑罚论?分论是按照刑法典的分则顺序先后排列,还是按照犯罪所侵害法益归类排序更合适?有些刑法概念已经不适当、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却由于历史的原因,沿用至今,约定俗成,非圈内人则无法理解,<6>(例如“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二者在语词上本来是很难划分的。再如“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区分是否科学不是没有疑问,事实上“空白罪状”也需要大量引证。)是否应当修改?罪与罪之间是否总存在着明确的“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教科书列出的这些界限标准是否确实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为何我们看不到国外刑法教科书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探讨。作为教科书,应当极为审慎、严谨,从内容到形式都不断“打磨”,做到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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