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改革之必须
解放初,四川农村土地制度极不合理,严重阻碍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土地占有不均。据土改前夕调查,四川农村各阶级、阶层土地占有情况极不平衡。
可见,土改前夕四川土地占有非常不均:大约占全省人口10%的地主、富农拥有56%的土地,34%的中农占有22.50%的土地,还不到地主、富农拥有的土地的一半,47.32%的贫农占有13.19%的土地,不及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的1/3,3.5%的雇农占有0.38%的土地,小土地所有者和其他土地占有者仅占5%的土地。这说明土改前夕,四川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地主富农所占有。以上是就土改前夕四川全省农村土地占有的平均情形而言。但就各个地区来说,土地的集中程度有所不同。据土改前涪陵靖黔乡二保的调查,占人口5.7%的地主富农拥有土地72%,而占人口90%的中农、贫雇农、佃农,却只占全保土地的16.52%,其中,占人口65%的雇农、佃农则没有土地(2)。
相对于全省的平均水平来说,涪陵靖黔乡二保土地要集中一些。一般来说,在肥沃的川西平原及大中城市附近,土地更集中一些,大地主更多。据土改时调查,“川西区大邑县安仁乡大地主刘文彩,占有田地1.2万亩,有庄园28所,最大的一处庄园占地60亩。重庆市郊十区十八保,地主占有田地为该保田地总数的%%,成都市附近的华阳县白家乡,97户地主占有1.7万亩,每户平均175亩多,而3000户中农、贫农每户平均仅有田地0.4亩,还有143户贫农没有土地”(3)。贫瘩的山区地方,土地占有情况要分散一些。如“昭化5.8%的地主拥有29.52%的土地,自耕农占34.7%,自耕面积占70.48%。(4)
第二、租税极为沉重。据民国二十年国府统计处调查资料显示,四川省上等水田的地租额高达占农民正产物收获的67.70%(正产物指水田的水稻产量,早田的小麦、粟以及甘蔗等经济作物的产量),早田占53.50%,连下等水田的租额都占农民收益的58.30%,可见四川地租额之高(5)。一般说来,到解放前夕,四川各地区的地租率由以前的六七成增加到了七八成。从四川省某县二十七家佃农的租额增长情况中可见四川地租额在民国后期增长之迅速:
可以看出,有些地区的地租额几乎囊括了全部的正产收获物,佃农只能得到田边或附近山坡的附产物。由于农民离开土地,就无生存之道,因此仅仅为了“那一点点田边或附近山坡的附产物”以及能够居住地主的房屋(民国时期四川农民特别贫困,大多没有自己的住房,佃到田同时就意味着有住房,佃不到田也就意味着无家可归),无论地租多高,他们都得忍受,致使不合理的高额地租长期得以维持。
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除了高额地租之外,还有各种附加租。解放前夕,“四川押租之重,副租之繁,陋习之多,均较其他各省为严重”(7)。在万县,佃农每佃十石谷田,就得向地主交押金100元,占田租的80%;成都、郸县每亩押金平均为7元到7.5元,占地租的60%一70%(8)。按契约规定,押租一般是在佃农退佃时退还给佃农或在租额中扣掉押息,表面上看这也没什么不合理。但是,地主掌握着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主动权,地主与佃农的地位并不平等,押金可以使地主选择较富裕的佃农佃田,使一部分贫穷的佃农佃不到田;另外地主可以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利找诸种理由如佃农违法,损坏工具等勒扣押金不退,所以地主勒扣佃农的押金就成了家常便饭,这无形之中增加了地租。据不完全统计,在土改前的减退运动中,川东全区退押共得15至18亿斤稻谷(9)。
此外,地主对佃农的剥削还有名目繁多的副租。如①力役,无偿地为地主提供劳力服务。②送柴草,定期向地主送“随纳谷草”数百斤或“干柴”若干斤不等。③送菜蔬,各类蔬菜初上市时,先送地主“尝新”。④送年节,在节气、地主老爷、太婆生日时,佃户送礼给地主。⑤送新米。⑥送租鸡等。另外还有许多陋习如代粮扣租、合会担保、升租加佃等,无形之中提高了地租额,加重了地主、富农对佃农的剥削压榨。各级官府的捐税也相当沉重。抗战时期,四川田赋改征实物,其中1941年田赋征收实物正附税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得征等价杂粮)(10)1942年,征收升,比上一年增加了一倍。除田赋征实外.还有粮食的征购、征借,这都无形之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据统计,1942年四川农民负担的田赋占每亩收获的59.5%(11)。有人在计算后指出:“用严格的数学语言来说,从1942年开始农民的田赋近5倍于战前税率。”(12)。而各县名目繁多的附加税则是田赋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最高的安县达到15倍以上,其他大多也在7一8倍左右。从名义上说,田赋的负担者就为田地的所有者,但实际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地主富农阶级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直接或间接地设法将大部分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在田赋征实时,政府下令重新测量土地田亩,结果“大户们在丈量土地时,便把他们匿报田亩的赋额,加在实估甚至超估的小户头上,使一个收谷15石的小户完粮从8石增加至11石,收l000多石租子的大户只纳粮20石”(13)。再如,在长寿县一个收入四千五百市石租谷的大地主交纳田赋一百五十市石,仅占收入的3%,而高县一个收入十市石的小自耕农竟要交纳田赋一石三斗三升六合,占其总收人的13%强(14)。这种田赋负担不均的现象在民国时期的四川比比皆是,说明当时沉重的赋税大部分要由无地少地的自耕农佃农等负担。
第三、土地经营方式落后。土改前四川农村盛行租佃制。“租佃比率,全国佃农平均占15.78%,安徽较高35.38%,广东最多57.98%,而四川占48%仅次于广东;佃耕面积,全国平均30.37%,浙江为51.37%,最多的广东76.95%,四川79.7%,还高于广东”(15)。土地分散经营使农民耕种的土地面积非常狭小。据土改前夕四川农村调查,耕种十亩以下的农家达到52.16%,10亩到20亩的占20%,100亩以上的只占4%(16)。而且有的佃农还将已佃种的土地再进行分佃,形成二重佃户,使土地经营更加分散。农民在如此狭小的土地上,主要靠人力,传统的耕作工具,以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进行耕种。农作物从播种到收获的每一个环节都是靠人力的投人。因此,即使如此狭小的田地,农民们也得雇人工,50%的佃耕户雇人工,70%的自耕农户和80%的半自耕农都雇人工(17)。土地经营分散和人工的投入使四川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十分落后的状态。
第四、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据载,解放前夕佃农在高额田租赋税的剥削下,往往食不裹腹,衣不蔽体。有的地区农民平年缺粮一两个月的占12%强,三个月的2%,一年仅不断炊的佃户为85%(18),荒歉年更是难以计数。这些连温饱都不能解决的农民又怎么能够改进农业工具和耕种方式呢?所以四川属于“完全旧式农业经营区域”,农民用传统的工具和传统的耕种方式经营农田。农民使用的农具是完全的旧式农具如整地使用的犁、锄、耙等;收获用具是连架(用树条制成的脱粒器)、风车(木制选粒器)等;灌溉用具大都使用人挑的水桶。在国外的农业都采用机器作业的当时,四川完全用的儿千年的老式工具。就连这些老式工具,也大多只为地主和半自耕农拥有,佃户拥有的为数很少。农民的贫困使之无钱购买肥料、耕牛、农具等,难以维持再生产,四川的农业生产每况愈下,“四川稻作所占面积最大,而产量则最低”(19)。解放前,四少11作为一个农业大省。粮食却不能自给,需要从外省调人,。“无怪乎湘米倒贯人川”,“四川农田虽然)’一,而产量及质量低,不足以供食粮”(20)。重租、高利、苛捐迫使大量农村人口背井离乡,四出逃荒,上地荒芜。“四川荒地在数量上之多,和荒田之增多,这是尽人皆知的实事”(21)。如此落后的小农经济完全经不起天灾人祸。据不完全统计,民国时期的38年中,四川年年有灾,其中旱灾有1184县次,涝灾有l以7县次(22)。在灾祸的打击下,农民纷纷破产。在1934年,合川全县人口60余万,其中生活无着者达40余万人;茶江全县农民40余万人之中,不能举火者达5万多人;古蔺农民1千余家远逃,无法生活而饿死者,在3千人以上(23)。广大农民无以为生,在“树皮已剥尽,草也吃完”的情况下,“就想到死人身上去了”。
农业的落后、农民的贫困,使四川的工业生产因缺乏广阔的农村市场而得不到正常发展。只有彻底改革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四少!}的劳苦大众才能获得土地,农村生产力才能摆脱落后的生产关系的羁绊,为当地工商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程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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