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历程
纵观新时期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初步改革阶段(1978~1984年)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大潮的兴起,卫生系统也开始了对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探索。
一是试行多种形式的医疗管理体制和责任制。一些地区的农村卫生组织有大队办、赤脚医生集体或个体承包、个体开业等多种形式,有的地区继续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在城镇,允许医生个体开业或组织联合医疗机构;许多医疗机构进行了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的改革,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这些改革对于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加强对卫生机构的经济管理。从1979年起,卫生系统在县以上医院中试行了“全额管理、定额补助、节余留用”的办法,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联系起来。许多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增收节支,讲求经济效益,减少了亏损;一些医疗卫生单位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医院的经济状况。
三是扩大医疗服务范围,增加合理的业务收入。有的医疗机构试行“五定一奖”(即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济补助、完成任务奖励)责任制;有的医疗机构扩大了各种检查服务项目,增加了门诊工作时间,取消了挂号的限号,使门诊量和病床收容人数明显增加。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不仅使医院增加了收入,也缓解了群众“就医难”的问题。
经过上述改革,我国开始出现了多样化的办医形式,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有所增强,卫生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这一阶段的改革还只是初步的,是不系统、不深入的,带有试点的性质。
2全面改革阶段(1984~1992年)
1984年10月,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吹响了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号角。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和我国全面改革大潮的推动下,卫生体制的改革也全面开展起来。
1985年4月25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国发[1985]6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全面开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发展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要实行中央办、地方办和部门办同时并举的方针;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积极发展集体卫生机构;支持个体开业行医;鼓励在职医务人员应聘和开展业余服务,其收入归个人;农村村一级卫生机构的设置,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群众的意愿,实行多种形式办医;改革收费制度,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提高收费价格。为了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防止和纠正新的不正之风,1985年8月14日,卫生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卫生改革中需要划清的几条政策界限》,从十个方面明确了卫生改革正确与否的政策界限。在两个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我国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并取得显著成效。
初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办医格局。据统计,截至1988年底,各种类型的医疗卫生联合体已发展到5223个,个体开业医生已达到156万人。来自当时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在1989年3月13日全国卫生局长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张怡民主编:《中国卫生五十年历程》,中国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一些地区还开办了民办医院和诊所,如河北省18个地市未要国家投资,开办了52家民办医院,501个联合诊所。张怡民主编:《中国卫生五十年历程》,中国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多种形式办医格局的形成,使群众“看病难、住院难、手术难”的状况基本得到缓解。
院(所、站)长负责制、多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得到普遍推广。全国大部分医疗机构实行了院(所、站)长负责制。一些地方和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承包责任制、超额劳动提成等改革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医疗收费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国发62号文件下发后,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相继调整了部分医疗收费标准。有的地区对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收费采取小步走、分批调的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有的地区下放了制定医疗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实行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办法;有的地区对使用新仪器、新技术和开展新项目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医疗单位,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和优质优价、分等级收费的办法。这些改革措施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疗服务机构经费不足的压力,提高了其自我发展的能力。
医疗卫生事业经费的补偿机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江苏、浙江、湖南等地一些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多余人员,兴办第三产业或小型工副业,以工助医、以副补医,为补偿和发展卫生事业提供了有益经验。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的改革是比较全面的,改革的内容涉及到办医体制、管理体制、分配机制、收费制度、事业经费补偿机制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多个方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经过改革,初步建立起了符合我国实际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办医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扩大和提高了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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