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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至上--60年来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发布时间: 2009-12-09    作者:俞可平    来源:人民网 20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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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60年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延续过程。改革开放前30年的民主建设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搭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后30年我们在民主政治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在前30年民主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和前30年奠定的民主制度框架内取得的。没有前30年的民主存量,就不可能有后30年的民主增量。

  10年文革是中国正常民主进程的中断,即使是文革期间的所谓“大民主”,也因为法制遭到彻底的践踏而成为一场政治浩劫。但文革的惨痛教训,从反面警醒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社会主义建设离不开民主与法治,中华民族的振兴离不开民主与法治。

  一、人民共和国的诞生

  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进步、自由平等的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以孙中山先生为杰出代表的近代中华民族先进分子的最大遗愿,也是中国共产党人义不容辞的崇高责任。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把追求中国人民的民主当作自己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的历代领导人,无一例外都强调民主。陈独秀说,只有“德先生”(民主)和“赛先生”(科学)才能救中国。毛泽东说,中国的缺点,“一言以蔽之,就是缺乏民主。中国人民非常需要民主”。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解放事业,就是波澜壮阔的人民民主事业。当年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推翻强大的国民党统治,就是因为它所追求的民主事业代表了中华民族的进步方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博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具有最深厚的群众基础。

  中国共产党把自己建立的新政权,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最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政治追求。人民至上,这是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意义。只有人民共和国,才是真正的民主共和国。中国共产党义无反顾地确立了“人民共和”的新体制。在这种人民共和的民主体制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服务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人民共和的民主体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振兴最正确的政治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对于千百年来长期处于社会最低层的贫苦工人和农民来说,新中国给他们带来了真正的解放。回顾60年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历程,虽然我们走过了不少弯路,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我们对人民民主的追求始终没有放弃,我们在民主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我们推进人民民主的进程不可逆转。

  二、基本民主制度的确立

  60年来,我国的基本民主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和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于1954年,但在文革期间遭到破坏。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地方各级人大也随之恢复活动。改革开放后以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了许多重大的改革,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变得日益重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制度建设日益完善,初步确立了中国的基本法律体系,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明显增强,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明显提高。人民代表与选民的关系更加密切。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人大代表工作站”,开始从制度上保证人大代表成为选民的利益代言人。

  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另一基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其正常活动在文革期间也遭停顿,1978年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恢复和重建,此后,民主协商稳步推进:在党章和宪法中明确将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在宪法和党章等权威法律规章中,对政协的结构、职能内容、方式和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各级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大大增强,对党和政府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制度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参政党,实质性地参与国家管理。

  自治制度在中国民主政治的框架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民主自治制度主要由民族区域自治、基层社区自治和行业职工自治三大体系构成。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写入宪法。1984年通过了专门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到2003年底,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和实施了133个自治条例和384个单行条例。在基层社区自治方面,1950年,中央政府就在全国各城市设立了居民自治组织,1954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全国普遍推行居民委员会制度。1982年的新宪法,首次将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确认为城市基层社区自治制度,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入21世纪后,新的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又在全国许多城市试行。农村村民自治起步晚于城市居民自治,但后来居上,其发展速度和自治力度均超过了城市居民自治。1982年的新宪法首次确认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8年全国人大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并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职工自治方面,建国后中央要求全国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普遍成立“职工大会”或“工人代表会议”,实行企业职工的自我管理。1982年的新宪法明确规定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此后国家相继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规,对企业职工自治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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